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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指令认证】CE 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6-08-25
EuropeanDirectivesDivision:Directive99/36/CE,TransportablePressureequipments(T-PED)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
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99/36/EC,TPED)已于2004年起巳开始强制实施,目的在于确保所有移动式的压力设备符合欧盟指令及欧洲公路运输危险品协议的要求,符合要求者即可在欧盟共同市场中自由流通。该指令规范产品包括气瓶、阀件、低温容器、储槽及交通运输罐车等移动式压力设备之设计至测试过程需达到符合性评估之相关要求。气瓶经由适当的宣告及检查符合TPED指令之要求,才可于产品上加放上p(Pi)产品标示。
该指令,从2004年开始执行,包括与特定的标记,π"。其产品有三个特点:压力,危险性和运输性。,因此关注容器针对不同的性质和状态下的运输气体在高压及液化条件下的解决办法,例如钢铁瓶液化石油气(LPG)、氧气或乙炔。
指令1999/36/CE包括任何新的制造产品(具有的T-PED认证的要求)或现有"重新评估"方面的T-PED认证的设备,同时也包括定期检查,以验证维护安全所需重复使用压力下的产品。
用于不同气体运输的产品可以是:
·钢瓶
·气瓶及管件
·圆桶
·低温容器
·框架钢瓶
·水箱
在意大利,所有这些产品已被控制,由ISPESL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依照国家法律(D。M。1925)赋予的责任进行监管,在完成对相关认证结果的背书后,经确认符合97/23/CE(PED认证)指令产品的可以方可被销售于意大利市场,该认证程序针对所有的对象是相同的。
与此相反,技术法规中的T-PED认证的初始型式试验和定期检查,参考了ONU和ADR/RID国际要求中的相关规定。而这些国际规章是针对危险品包装运输这一特定的认证体系,这也包括带压气罐容器(见附录章节)
因此,在一个新的制造钢瓶,气缸缸或用于压力气体传输的管件,我们必须同时符合ADR/RID的产品认证要求以及压力容器装置适宜形式:A,B,C1,D,D1,E,E1,F,G,H,H1。的要求。
如同PED认证一样,为确保产品生产的监督,需由认证公告体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及定期的产品测试。
一个特殊情况是,对于"重新评价"现有的市场已有的合法认证的钢瓶。为了让他们重新使用,由认证机构进行的文件评估是必须的,如果有必要,应结合对比技术测试,以证明该产品具有安全性能至少能达到所规定的T-PED认证要求
如果产品经由老的意大利D。M或ISPESL标识相关修正版的认证,这些等同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通常说来,所有的运输气体容器都被反复的使用并且承受运输的冲击,灌装操作、龙体拆卸及使用环境都会导致明显的磨损和开裂。因此,为了重新使用这些钢瓶,依据装载不同的产品他们需经定期(每5或10年)的控制。
T–PED的定期定期监测可以由公告体机构(检测人员参与测试)进行或通过对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来进行(间接监督),检查的安排依据测试的次数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