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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指令认证】CE压力设备指令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6-08-25
压力容器指令(PED):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PED,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PED,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附录一中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最基本的要求,同时CE符合标志和公告体机构的名称及号码必须同时出现在产品上。
根据PED指令规范:
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ANSI,API,BS,EN…)
产品外观图
产品设计图
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9001证书)
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壁厚测试程序(水压,气压测试…)
说明
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英文使用手册
CE/产品标牌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assessm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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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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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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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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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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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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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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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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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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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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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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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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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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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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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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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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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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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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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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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生产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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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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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造检查加上最终评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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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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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型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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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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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设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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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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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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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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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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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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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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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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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最终检验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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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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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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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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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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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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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个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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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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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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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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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最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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