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的质量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直接相关,在全球疫情形势愈发严峻的背景下,各国对防疫物资的进口标准把控也更加严格。
金杜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医药领域的合伙人黄建雯律师认为,对于出口后的产品质量问题,欧盟和美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生产者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对其产品及因产品故障所致的一切后果负责。此外,欧美等国重视赋予消费者广泛而极具操作性的求偿权,通过对产品责任详细而明确的描述,对生产者、销售者施压,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外贸企业千万不要只看到机遇,而忽视了风险和挑战。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产品质量的标准、索赔等相关条款加强审核。如果可以,建议中国企业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以中国法律规定为准’。"黄建雯说。
此外,受疫情影响,国际货物交易可能面临因运力不足或各国加大进出口管制而导致的交货违约风险。面对价格、交付、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黄建雯、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业务合伙人冯晓鹏均建议,外贸企业在合同约定中应注意尽量少在运输、清关等环节承担较重的义务,例如选择工厂交货等,同时应当考虑在协议中对不可抗力等因素尽可能约定得详细、完备。
"防疫物资出口,不仅需要在国内依法注册、审批、检疫、报关,同样还需要关注进口国的准入标准。"冯晓鹏说,如美国销售医用口罩需要取得FDA注册和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认证;出口欧盟国家的医用口罩须经过CE认证,CE认证又分为无菌类和非无菌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认证程序;在日本,医疗器械的上市流通须由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审评,并经厚生劳动省承认。
采访中,两位律师还特别建议,如果出口企业在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担心因进口国政策变化或其他难以预见的情况而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地约定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或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